教學優良教師遴選
一、為鼓勵本校教師致力於提升教學成效,特定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,以肯定其教學努力與成就。
二、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遴選一次,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研發長、各學院院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校外專家學者1~2位及校長指定之3位曾獲選教學優良教師共同組成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小組」,負責遴選教學優良教師若干名,遴選作業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教學資源中心協助辦理相關業務。遴選小組會議之召開,須有3分之2以上成員出席始可開議。小組成員如為候選人,遴選時應予迴避。
三、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得由教學單位推薦或由教師自薦,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應填寫「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資料表」並依資料填寫內容檢附下列佐證資料:
(一)教學理念與熱忱:包括對系科、所、院及校教學相關議題之參與及改革、教學改進計畫之爭取與執行、與學生互動情形、教師專業發展暨學生學習輔導之參與相關資料。
(二)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:包括課程規劃與設計、數位教材製作、遠距教學、創新教學方法之運用等相關資料。
(三)教學成果與教學專業成長:包括教學榮譽獎項、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教學競賽獲獎、指導學生取得證照、輔導學生參與國內外實習、指導學生創作與成果發表、策劃或協助校內外教學活動等相關資料。
(四)其他教學相關之優良事蹟。
四、每學年教學優良教師至多五名,遴選程序如下:
(一)教學優良教師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系、院(中心)級教評會詳實審查通過後,各學院於十一月底前送件至教學資源中心進行候選人資格確認。
(二)教學資源中心彙整各申請案件書表資料,必要時得採取訪談、徵詢相關人員及曾被授課學生之意見提供遴選小組參考,並籌開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小組會議。
(三)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應出席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小組會議,並以口頭簡報遴選資料內容。
(四)經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小組審查通過之獲獎教師,陳請校長核定後,頒發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只,獎勵金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,並擇期予以公開表揚。
七、教師獲頒教學優良教師累計達三次者,另頒發「教學卓越獎」獎牌乙面,予以最高榮譽及肯定。獲頒教學卓越獎者三年內不得再參與教學優良教師遴選活動。
八、獲獎教師應於本校辦理之教學知能研習等相關會議,進行教學經驗分享與交流。
相關法規
修平科技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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