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教學評量
一、「教師教學評量」由教務處於上、下學期安排時程執行,執行方式以電腦網路填答為主,必要時得輔以書面問卷或其它方式為之。
二、問卷內容題目依教學態度、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三大類型進行設計,並分為甲卷「一般課程」,乙卷「實驗、實習課程」及丙卷「體育課程」。
三、問卷內容題目採5點量表方式計算,5分為非常同意,1分為非常不同意。
四、實施範圍:每學期所開授之課程均納入教學評量實施對象,唯修平講座、校外實習課程、專題製作、書報討論及多人授課等課程之教學評量結果,不列入教師個人評量成績計算。
五、評量成績計算原則:
(一)專兼任教師分別排名。
(二)剔除扣考名單。
(三)每科目有效問卷數需大於等於應填答人數之一半。
(四)大學部每科目有效問卷填答數需大於10筆(含),碩士班則需大於4筆(含)。
(五)若有下列情形者,則屬無效問卷,不列評量計分:
1.非反向題平均分數≧4,且反向題平均分數≧4
2.非反向題平均分數≦2,且反向題平均分數≦2
(六)教師當學期無教師教學評量成績者,將採前六學期教師教學評量成績平均值計算,若前六學期無任何教學評量成績者,則採用當學期全校教師教學評量平均成績計算。
六、學生對教師教學意見回饋調查於期中考前二週內實施,該調查結果僅提供教師改善教學參考,不列入期末評量成績計算。教師教學評量於期末考前二週開始實施,唯畢業班於第二學期提前於畢業考前一週開始實施。
相關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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