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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
教務處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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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照獎勵金額

 本校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取得各系(科)認列之相關證照者,依下列方式獎勵:

一、菁英級獎勵:核發獎勵金20,000 元。

二、1等獎勵:核發獎勵金3,000元。

三、2等獎勵:核發獎勵金2,000 元。

四、3等獎勵:記嘉獎2次。

五、4等獎勵:記嘉獎1次。

 

備註說明:

一、相同證照在不同學院若有認定獎勵級別不同時,則以申請學生所屬學院核定獎勵級別為依據。

二、為鼓勵非應英系學生通過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EF)A2級以上英文檢定,在各系核定之獎勵證照中,非應英系學生取得CEF A2級以上始予獎勵。應英系及碩士班學生則需取得CEF B1 級以上始予獎勵。

三、學生取得之語文證照為相同獎勵級別時,以補助乙次為原則,若後續取得之證照獎勵級別高於之前已獲獎勵之證照級別時,則可再給予獎勵。

四、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取得專業技能證照者,應於辦理離校手續前,提出申請,始得請領獎勵金。